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曹天宇 田龙午)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对隐瞒关键履行事实导致法院执行程序空转的双方当事人同步作出司法罚款1000元决定,有力维护正常司法秩序。
2024年6月,肖某因某公司拖欠其酒水货款,将该公司诉至法院。2024年8月,经法院判决,责令该公司偿还拖欠肖某的货款共计25000元。2025年1月,肖某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要求该公司履行生效法律判决。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执行干警与多部门对接,对该公司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并依法扣划该公司账户25000元。在法院强制执行后,该公司突然提出异议,提交2024年11月、2025年1月分两次转账10000元的凭证。经法院紧急止付并调查核实,肖某承认收款事实,但双方此前在法院多次沟通中均未披露这一关键信息。
龙山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认定:申请执行人肖某故意隐瞒已收款10000元的事实,试图通过执行程序获取不当利益,构成“以欺骗手段妨害司法审查”;被执行人某公司,未及时履行举证义务,消极应对法院调查,属于“妨碍法院调查取证”,遂依法作出如上司法罚款决定。该决定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惩戒并非目的,而是对诉讼诚信的庄严宣告。承办法官指出,执行程序依赖当事人诚信配合,本案因双方过错导致程序反复,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其行为不仅损害司法权威,更造成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如实陈述是义务,绝非“选择题”,诉讼参与人必须全面、真实陈述事实,任何隐瞒、虚假陈述均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司法资源需珍惜,莫当“儿戏”。
责编: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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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